濰坊市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十大鐵律
濰坊市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十大鐵律
濰建監字[2012]36號
為保證我市建筑工程質量安全,特制定十條鐵律,請嚴加遵守:
一、農歷臘月初一到正月十五期間,在建工程一律停止施工;
二、施工單位無安全生產許可證、無安全保證體系,施工現場無專項施工方案、無安全施工措施的,均不得施工。
三、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無專項施工方案或方案未經專家論證的,禁止施工。
四、夏季當日地面溫度持續超過36℃以上,冬季晝夜平均氣溫低于-5℃以下,風力達到6級以上、高處作業瞬時風力5級以上,暴雨、暴雪、濃霧等惡劣天氣需停止施工;
五、使用淘汰型號塔式起重機、施工升降機、物料提升機、高處作業吊籃等機械設備,未辦理產權備案手續,機械保險裝置不齊全、不靈敏的,要停止作業。
六、未采用不燃材料塔設臨建設施的必須拆除,施工現場生活區用電不規范,消防措施不到位的必須停工整頓。
七、混凝土主要受力鋼筋直徑、重量偏差達不到標準最低要求的,或采用麻剛沙等不合格原材料的必須停工整頓。
八、混凝土結構強度、砌筑砂漿強度低于設計要求的必須停工整改。
九、外墻、屋面保溫材料燃料性能現場抽測結果達不到要求的必須停工整頓。
十、樁基礎承載力檢測結果達不到設計要求,或樁身完整性檢測為Ⅲ類樁的必須停工整頓。
以上十條,建設、監理、施工單位必須嚴格遵守,若違反其中一條,或拒不整改的,提請上級主管部門除按法律法規上限進行經濟、行政處罰外,吊銷資質證書、安全生產許可證等,并清出濰坊建筑市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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